一、初步审核收养人的资格条件
填报《收养申请登记表》;
二、审核证件、证明材料
证件包括: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基本情况证明、生育情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签订服务协议书
四、推荐被收养人
五、收养能力评估
在安排收养人、被收养人见面之前,民政部门要前往收养人居住地,对收养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保护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只有具备收养能力的家庭才能收养子女。
六、安排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相互见面
见面前需要为孩子起好姓名,准备好孩子的衣物等,携带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收养人单人一寸半身照片各四张。
七、达成初步收养意向并安排融合(试养)
收养关系人对彼此都满意后,收养人可以带孩子回家融合(试养)两个月,并签订《融合(试养)协议》。
八、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及落户手续
经过融合(试养),收养人对孩子满意、并且孩子也能够很好的融入新家庭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要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