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石家庄金梦收养咨询中心官方官网!

服务热线:

0311-85365066

当前位置:主页 > 收养条件

收养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推荐的被收养人标准

本中心联系、推荐的孩子年龄一般在八周岁以内,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绝大部分是男孩,女孩很少。


三、收养人需提交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原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